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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世榮
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世榮自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世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再度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復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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