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附民,140,2014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林淑月
黃正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被 告 湯巧芳(原名王湯千枝)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湯巧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湯巧芳被訴殺人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