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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頂讚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昌
被 告 張劍生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本院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1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部分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張劍生無罪在案(詳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爰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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