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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陳佳美
被 告 邱哲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378號,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案號更改為103年度易字第1257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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