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附民,335,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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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星和塑膠廠即王幼珊
被 告 王富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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