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附民,50,201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廖陞宏(原名:廖子軍)
送達代收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蔡良鈺
戴寶賜
楊錦藤
黃詠智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7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蔡良鈺、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等人因刑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廖陞宏(原名:廖子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