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風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4年5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㈠第一行關於「104年1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4月21日」。
理 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㈠第一行關於「104年1月21日」之記載,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