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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劉奕琪
被 告 賴連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04年度中交簡字第2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所涉犯之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2519號過失傷害案件,已於104 年8 月6 日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茲原告於同年8 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章可稽,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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