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102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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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安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8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4年3月8日起,在其經營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麗沁男女美容養身館」內,媒介、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猥褻之俗稱半套性交易行為(即以手撫摸男客之陰莖直至男客射精為止),其計價方式為每節60分鐘,收取新臺幣(下同)1,600元,甲○○可從中抽取4成營利。

嗣於104年3月21日下午4時55分許,甲○○媒介、容留女子陳黃玉鸞於上址與男客林辰運甫完成半套性交易,尚未收取費用,即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黃玉鸞、林辰運於警詢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各1份、現場照片6張。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猥褻,欲藉此獲利,即為該當,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本案被告自104年3月8日起至同年月21日被查獲日止,在上址經警查獲所為媒介、容留性交易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於同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媒介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猥褻之性交易,從中牟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實無足取,並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非善,兼衡被告素行、犯罪期間、手段平和之犯罪情節,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單,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男客林辰運所有;

又證人陳黃玉鸞、林辰運固已完成性交易行為,惟林辰運尚未給付費用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卷第37頁),且經證人林辰運證述其等剛完成半套性交易,警察就進來臨檢,小姐還未收取費用等語明確在卷(見偵卷第9頁),故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現金,當非被告媒介容留證人陳黃玉鸞、林辰運性交易所得,至證人陳黃玉鸞雖證述該扣案現金係伊當日服務客人之收入,惟亦證陳查獲當日只幫證人林辰運作半套而已(見偵卷第11頁及其反面),而證人陳黃玉鸞與證人林辰運完成半套性交易,尚未收取費用,業論證如前,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此扣案現金為本案被告犯罪所得,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號  │品名及數量                                          │
├───┼──────────────────────────┤
│ 1    │帳單1張。                                           │
├───┼──────────────────────────┤
│ 2    │含精液之衛生紙團1個。                               │
├───┼──────────────────────────┤
│ 3    │現金新台幣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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