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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騰祺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騰祺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蔡騰祺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9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2月17日前2至3日內之某日,以時薪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經營之應召站,與該應召站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遇有男客欲進行性交易而撥打電話與上開應召站成年成員聯絡時,由該成年成員撥打蔡騰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蔡騰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應召女子至指定地點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待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後,將向男客收取之3,000元性交易所得交由蔡騰祺保管,蔡騰祺則於扣除其交付應召女子應分得之2,100元後,將剩餘款項依應召站成年成員之指示,於指定之時間、地點交付與應召站成年成員。
嗣於104年2月16日23時許,蔡騰祺依照上開應召站成年成員之指示,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應召女子岑怡珣至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七路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後方,讓岑怡珣下車改搭計程車至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上之「沙夏汽車旅館」內,與不詳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完成後,再由蔡騰祺於104年2月17日凌晨0時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至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秋紅谷旁之便利商店,接續搭載岑怡珣轉往位於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之朝馬客運站,讓岑怡珣下車,改搭計程車至同區青海路2段518號「心月自然旅館」201號房內,與男客林國峻為性交之行為。
嗣於104年2月17日凌晨1時許,於岑怡珣、林國峻從事性交易完畢欲離開「心月自然旅館」時,經尾隨蒐證之員警當場查獲,再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騰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男客林國峻、證人即應召女子岑怡珣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查獲照片17張、員警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蔡騰祺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被告前揭2次媒介應召女子岑怡珣與男客為性交易之行為,係於同一日內緊接時間內為之,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分開,且係媒介同一應召女子,顯係基於同一之營利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且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與上開應召站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前於10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9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騰祺有多次妨害風化前科,素行不佳,仍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以加入應召集團,擔任載送應召女子前往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車伕」方式,以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物化應召女子之身體,嚴重扭曲社會之價值觀,助長賣淫之歪風,行為實有可議;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自承目前求職困難且需借錢扶養小孩之經濟狀況等情,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無施用暴力脅迫之情形,及受僱從事媒介性交行為所擔任之角色、犯罪所得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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