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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釿銓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為國中畢業(警卷第14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擺地攤為業之男子,前於民國101、102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827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194號分別判處拘役20日、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悔改自重,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駕車時見告訴人丙○○1人獨行於路邊,而以假借問路為由,搖下車窗,裸露、搓弄其生殖器自慰,而對告訴人公然為猥褻行為,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照其於警詢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435號
被 告 乙○○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4年2月4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王金鳳,乙○○之配偶)外出,行經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1段322巷34弄巷口,見丙○○1人獨行,隻身可欺,遂基於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先將所穿著之內外褲均脫至腳踝處,並假借問路為由,將前述車輛右側駛近丙○○後,搖下副駕駛座車窗佯稱向丙○○問路,同時裸露生殖器,並以左手握住生殖器搓弄自慰之方式,對丙○○公然為猥褻行為。
丙○○見狀受到驚嚇後隨即離去並報警處理。
嗣經警調閱現場裝設之監視器攝錄影像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前述時、地,將所穿著之內外褲均脫至腳踝處,因對路況不熟,將前述車輛右側駛近丙○○後加以詢問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涉犯前開犯行,辯稱:伊於案發時前5、6分鐘許,在附近土地公廟前方,人在車外遭一名男子騎機車撞到,導致重心不穩又碰撞到旁邊的鐵欄杆,上車後才知道陰莖部位出血,伊即以衛生紙包住後欲前往就醫,因此才會將褲子脫到腳踝處,且伊向告訴人問路時只有將副駕駛座車窗搖下一點點而已,並非刻意裸露生殖器給告訴人看等語。
惟查:被告對告訴人問路時,與告訴人講話同時,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搓弄其生殖器之方式,對丙○○公然為猥褻行為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在卷,再參以被告前於101年間及102年間,均以同樣手法對隻身之年輕女子為裸露生殖器之公然猥褻犯行,並均遭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份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復佐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並無因陰莖受傷流血而就醫,只有至藥房拿藥,並無診斷書可以提供等語,果被告陰莖遭撞擊後流血受傷,衡諸常情應會前往醫院就診,斷無僅前往藥局自行買藥敷用之理,是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辯解內容實與常情不符,礙難採信。
此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警員廖志元於104年3月21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現場路口裝設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現場照片2張及被告駕駛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
被告確有裸露生殖器供告訴人觀覽乙節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請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甲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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