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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景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6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景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104年度偵字第146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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