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144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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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莊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6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莊麵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莊麵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業與被害人許佩瑜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有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1紙附卷可參,衡其年事已高,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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