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147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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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違規停車在先,竟因不滿取締,即以「少年警察不用這麼雞巴啦(台語)」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蔑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其行為實應予非難;

且被告於警詢中猶否認犯行,迄偵訊中方坦承犯行,暨斟酌被告之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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