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15,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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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陳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7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陳豪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爰審酌被告前有兩次酒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被告不顧警員乃依法執行公務中,竟以言詞辱罵執行公務之警員,蔑視法紀,挑戰公權力,所為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行為殊屬不當,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希冀其日後收歛言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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