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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錦璿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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