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蔡嘉仁、顏偉晨於不詳時間,透過電腦網際網路「大發網」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理由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嘉仁於偵查中、被告顏偉晨於警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
-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 (三)再被告蔡嘉仁就其上開犯行,與其上手即各運賭博網站不
- (四)爰審酌被告蔡嘉仁、顏偉晨2人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以
- (五)末查,扣案電腦主機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1)及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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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仁
被 告 顏偉晨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04、7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嘉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1)及帳本參本,均沒收。
顏偉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2)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嘉仁、顏偉晨於不詳時間,透過電腦網際網路「大發網」網站,以通訊軟體SKYPE,自不詳人士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等運動賭博網站之管理、會員帳號及密碼後,顏偉晨、蔡嘉仁即分別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及反覆實施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蔡嘉仁自民國103年1月間某時起,顏偉晨自102年8、9月間某時起,均在顏偉晨所承租、供蔡嘉仁一同居住之房屋(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13樓之3,以下稱甲屋)內,先後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並分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帳號、密碼登入運動賭博網站後,由蔡嘉仁擔任「法老王」等運動賭博網站之「大股東」階層,與其下線各股東及其上手即各賭博網站不詳經營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美國職業籃球賽事之比賽結果作為賭博之標的,邀集不特定賭客,在各賭博網站之虛擬場所內,賭博財物而聚眾賭博、提供賭博場所,賭客及各賭博網站經營者,除依所下注之賽事結果決定賭金之輸贏外,賭客所押注之隊伍若輸球,每輸新臺幣(下同)1萬元,蔡嘉仁即可獲取1000元之利潤;
賭客所押注之隊伍若贏球,蔡嘉仁即需賠付1000元,蔡嘉仁即以此方式共同經營運動賭博網站,迄至103年12月18日止,總下注金額約達2億60 00萬元,且已因此獲利至少數萬元;
顏偉晨則以美國職業籃球賽事之比賽結果作為賭博之標的,在各運動賭博網站之虛擬場所內,與各賭博網站之不詳經營者、參與者對賭財物,並依其所下注球隊之比賽結果決定賭博輸贏,若贏球,每下注1萬元,顏偉晨可贏得賭金15元,若輸球,每下注1萬元,顏偉晨須賠付17元,顏偉晨即以此方式在屬公眾得出入場所之公開網路空間,公然賭博財物,迄至103年12月18日止,總下注金額至少1440萬3800元。
嗣於103年12月18日上午8時1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甲屋進行搜索,而扣得蔡嘉仁與顏偉晨各自所有並分別渠等為上述賭博情事之電腦主機2台(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1為蔡嘉仁所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2為顏偉晨所有)暨蔡嘉仁用以紀錄賭博輸贏情形之帳本3本等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嘉仁於偵查中、被告顏偉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參見警卷第16至21頁、偵卷第78頁反面至79頁】,且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1為蔡嘉仁所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2為顏偉晨所有)、扣押物品收據、本案賭博網站之截圖畫面及瀏覽紀錄資料、前開扣案帳冊影印資料、甲屋現場位置圖、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參見警卷第1至14頁、第22至44頁、第62至74頁,偵查卷第20頁至72頁】,復有前揭電腦主機2台(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1為蔡嘉仁所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2為顏偉晨所有)、帳本3本扣案可資佐證。
足見被告蔡嘉仁、顏偉晨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嘉仁、顏偉晨2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
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網路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合先說明。
茲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但仍須電腦主機等物理上之場所、設備方能達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
而經營網路賭博者亦恆有透過網路之公開環境以供人簽睹之。
故被告蔡嘉仁透過公開網路經營賭站;
被告顏偉晨透過公開網站下注簽賭,均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
是核被告蔡嘉仁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顏偉晨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且立法上,以營利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通常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特性,因其本質乃多數行為之集合或一定行為之反覆實施,在立法上予以擬制,定為一罪。
茲查,本件被告蔡嘉仁與其下線各股東及其上手即各賭博網站不詳經營者,共同提供可供特定多數公眾得出入之公共場所之本案網站供特定多數會員下注,反覆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及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行為,並藉以從中牟利,其犯罪型態本質上預定具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施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聚眾賭博一次就結束,是以,被告蔡嘉仁自103年1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2月18日為警查獲為止,所為反覆、多次聚眾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前開共同賭博及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具有方法目的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蔡嘉仁前揭所為係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再被告蔡嘉仁就其上開犯行,與其上手即各運賭博網站不詳經營者及其下線,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蔡嘉仁、顏偉晨2人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以網路簽賭方式,貪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盛行,敗壞社會不良風氣;
惟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並考量被告蔡嘉仁經營賭博、被告顏偉晨參與對賭之時間均不短;
兼衡其2人之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嘉仁諭知易科罰金及就被告顏偉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扣案電腦主機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1)及帳本3本,為被告蔡嘉仁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另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002),則係被告顏偉晨所有共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蔡嘉仁使用)
┌─┬─────────────┬───────────┐
│編│ 運動賭博網站名稱(網址) │ 帳號(密碼) │
│號│ │ │
├─┼─────────────┼───────────┤
│1 │ 法老王 │AS94(SSS222) │
│ │ │w724817(aa12345) │
├─┼─────────────┼───────────┤
│2 │大贏家 │j716431(aa12345) │
├─┼─────────────┼───────────┤
│3 │西部 │w712126(aa12345)/ │
│ │ │w724817(aa12345) │
├─┼─────────────┼───────────┤
│4 │Player │w716975(aa12345) │
├─┼─────────────┼───────────┤
│5 │老虎888 │v69318(aa12345)/ │
│ │ │v69319(aa12345 │
├─┼─────────────┼───────────┤
│6 │大衛營 │kk72173(aa12345) │
├─┼─────────────┼───────────┤
│7 │翔翔 │mas568(aa12345) │
├─┼─────────────┼───────────┤
│8 │全家 │g739940(aa12345)/ │
│ │ │j713273(aa12345) │
├─┼─────────────┼───────────┤
│9 │in │j712518(aa12345) │
├─┼─────────────┼───────────┤
│10│總動員 │x716561(aa12345) │
├─┼─────────────┼───────────┤
│11│新樂園 │fa525(a2589) │
└─┴─────────────┴───────────┘
附表二(被告顏偉晨使用)
┌─┬──────────────┬──────────┐
│編│ 運動賭博網站名稱(網址) │ 帳號(密碼) │
│號│ │ │
├─┼──────────────┼──────────┤
│1 │(http://www.win899.net) │w0000000 │
├─┼──────────────┼──────────┤
│2 │(http://www.ta168.net) │K7301(a518999) │
├─┼──────────────┼──────────┤
│3 │(http://www.iwin168.net) │588988(a518999) │
├─┼──────────────┼──────────┤
│4 │(http://www.nisan888.net) │788666(a518999) │
├─┼──────────────┼──────────┤
│5 │(http://www.tt9999.net) │XA681(a518999)/ │
│ │ │XA698(a88888)/ │
│ │ │RQ6120(CC12345) │
├─┼──────────────┼──────────┤
│6 │(http://www.wn8888.net) │XE677(a518999) │
├─┼──────────────┼──────────┤
│7 │(http://www.sd777.net) │AE62(a518999) │
├─┼──────────────┼──────────┤
│8 │(http://www.s8899.net) │YG666(a518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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