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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91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傳真簽注單壹張、六合彩手寫簽注單壹張、六合彩樂透手冊壹本、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鳳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3 年6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6 日止,由陳明鳳提供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號居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負責處理賭客下注、收集簽賭單、簽賭金之工作(俗稱「柱仔腳」),另由上開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擔任組頭,共同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供不特定多數人至陳明鳳上開居處簽選號碼聚眾與之賭博財物。
其經營之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每期由號碼01到49號開出之6 組號碼及1 組特別號為標的,供不特定人於每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圈選號碼後,至上開陳明鳳居處下注,每注新臺幣(下同)1 元至100 元不等,嗣再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 組號碼相互核對,若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其中2 組號碼(即俗稱「二星」),每注可得57倍彩金,若簽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其中3 組號碼(即俗稱「三星」),每注可得570倍彩金,若簽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其中4 組號碼(即俗稱「四星」),每注可得7500倍彩金,若簽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特別號,可得10至26倍彩金等,陳明鳳並將每期投注之簽賭單匯整後,以傳真方式傳真予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下注。
上開各種賭博方式,如賭客均未簽中,則賭資歸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陳明鳳則自賭客每注簽賭中抽取1 至2 元不等之佣金,以此從中牟利。
嗣於103 年11月6 日晚間7 時2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陳明鳳上開居處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陳明鳳當場賭博之器具六合彩傳真簽注單1 張、六合彩手寫簽注單1 張,及其所有供賭博所用之六合彩樂透手冊1 本、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等物,始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見警卷第2 至4 頁、偵卷第8 頁正、反面),並有本院核發之103 年度聲搜字第218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6 張等(見警卷第5 至7 頁、第11至13頁)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六合彩傳真簽注單1 張、六合彩手寫簽注單1 張、六合彩樂透手冊1 本、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等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自103 年6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6 日止經營六合彩簽賭之行為,係依「香港六合彩」每星期開獎3 期、每月12期之特性所經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且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決定及單一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攤,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透過招攬不特定人賭博之投機方式以營利,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應加以非難,然慮及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其犯行,又無前科,兼衡被告自稱職業為家管、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2 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查扣案之簽單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扣案之六合彩傳真簽注單1 張、六合彩手寫簽注單1 張,均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 頁、偵卷第8 頁),依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扣案之六合彩樂透手冊1 本、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 頁、偵卷第8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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