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797,201508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原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判決」;

理由欄關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裁定有錯誤者,亦同。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