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附民,10,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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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羅美梅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陳曉菁
上列原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第35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僅限於起訴及審理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因非屬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其誤為提起者,即係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因被告陳曉菁犯妨害家庭案件,於本院104 年度中簡字第356 號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曉菁與陳清肇負連帶給付新臺幣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惟查,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56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僅為陳清肇之通姦犯行。

至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訴本件被告陳曉菁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1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78號就被告陳曉菁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曉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是以,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陳曉菁所為相姦犯行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

則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而原告就陳清肇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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