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交易,94,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世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4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41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