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交易,1388,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豪
選任辯護人 李婉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子豪於民國103年7月29日2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起步行駛,本應注意昌平路為雙向道路,中央劃設分向限制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且起步行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而由東往西方向橫越昌平路。

適有周孝穎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昌平路之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昌平路近瀋陽路時,因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橫越馬路,閃避不及而與之發生碰撞。

周孝穎因此車禍事故,受有:(1)顏面、四肢、右腰及雙側肩膀多處擦挫傷。

(2)右膝擦傷併皮膚缺損。

(3)左手舟狀骨骨折等傷害。

被告曾子豪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在現場向到場處理之交通警員陳明其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自首而接受裁判。

案經周孝穎聲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不成立,由該區公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又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本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