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交簡,107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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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詠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552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詠瀚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4行關於「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之記載,應更正為「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第6行關於「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貿然前行」、第10行末增加「鄭詠瀚於肇事後未離開現場,並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再於其後本案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到庭接受裁判。」

等有關自首情形之記載,及增引「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未離開現場,並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有被告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審交易1384卷第13頁),再於其後本案偵查及準備程序時均到庭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行車未遵守交通規則而過失傷害人之行為,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確實具有顯而易見之過失,並造成告訴人黃緯紘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結果,其過失程度、肇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害之情狀,暨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認過失犯行,態度良好,惟因雙方就賠償金額未達成共識,致迄今尚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4552號
被 告 鄭詠瀚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詠瀚於民國103年11月16日下午,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國道4號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途經國道4號12公里處西向出口匝道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
適黃緯紘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前行駛,鄭詠瀚待發覺時已閃避不及而自後追撞黃緯紘所駕車輛,致黃緯紘受有頸椎挫傷、頸椎C4/5,C5/6椎間盤突出、左側頸神經根損傷等傷害。
二、案經黃緯紘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詠瀚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緯紘於偵訊中之指述情節相符;
復有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照片15張、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鄭詠瀚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檢察官 鐘祖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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