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交簡附民,54,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李銘宏 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3
蔡享真
被 告 仁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林再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