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交附民,21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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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盧雅薇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邱木諒
嵩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田
上列被告邱木諒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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