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簡,619,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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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小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條欄應補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於主文、理由中諭知被告「緩刑」之事項,惟法條欄漏植,應予補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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