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簡附民,18,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瑛里
被 告 黃子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