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訴,756,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乙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93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歐乙橓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歐乙橓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04 年1 月間某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路旁,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宏」之成年男子購買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合計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後,即據以持有。

嗣於104 年1 月29日,歐乙橓因另案通緝,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5 樓查獲,復於同年月3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4 樓,查獲歐乙橓藏匿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 包(純質淨重合計0.6975公克;

驗餘淨重合計6.4088公克)、如附表編號8 至1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純質淨重合計21.2117 公克;

驗餘淨重合計22.6946 公克)及與本案無關之吸食器3 組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歐乙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且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海洛因7 包(驗餘淨重合計6.408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8 包(驗餘淨重合計22.6946 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後,各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揭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斷。

審酌被告無故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驗餘淨重合計更高達22.6946 公克,數量非少,用供己用,戕害身心,轉與他人,流害不淺,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惟另慮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為國中肄業,未婚,自陳家有父母,育有1 名9 歲之子女由母親照顧,入監前從事鐵工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海洛因7 包、如附表編號8 至1 5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 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另該包裝袋既直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應與毒品同視,併依同條項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業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

另扣案之吸食器3 組等物,雖均為被告所有,惟與本件犯行無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393公克)      │1包 │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1.1030公克)      │1包 │
├──┼──────────────────────┼──┤
│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3879公克)      │1包 │
├──┼──────────────────────┼──┤
│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3943公克)      │1包 │
├──┼──────────────────────┼──┤
│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5643公克)      │1包 │
├──┼──────────────────────┼──┤
│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2.7562公克)      │1包 │
├──┼──────────────────────┼──┤
│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9638公克)      │1包 │
├──┼──────────────────────┼──┤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4618公克)│1包 │
├──┼──────────────────────┼──┤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1380公克)│1包 │
├──┼──────────────────────┼──┤
│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7.7575公克)│1包 │
├──┼──────────────────────┼──┤
│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2409公克)│1包 │
├──┼──────────────────────┼──┤
│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427公克)│1包 │
├──┼──────────────────────┼──┤
│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6198公克)│1包 │
├──┼──────────────────────┼──┤
│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7142公克)│1包 │
├──┼──────────────────────┼──┤
│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4200公克)│1包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