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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洪一平
被 告 林奇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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