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提,16,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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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建漢
聲請狀所載
之被提審人 林柏汎 現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楊鴻銘 現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莊嘉蕙 現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上列聲請人對上開所指受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提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聲請人劉建漢雖分別對林柏汎(現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楊鴻銘(現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即聲請狀所載民國98年間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辭股檢察事務官)、莊嘉蕙(聲請狀誤載為莊嘉惠,現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人聲請提審;

惟經本院向林柏汎、楊鴻銘、莊嘉蕙本人詢明確認之結果,林柏汎、楊鴻銘、莊嘉蕙3人均並未有受逮捕、拘禁之事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3份在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劉建漢前開提審之聲請因與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有關聲請人劉建漢如附件所示狀紙所載表明提出告訴、告發犯罪等部分,將由本院另行影印該狀(含所附資料)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附予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雅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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