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易,23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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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844、103 年度偵字第21174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8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王志豪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經本院諭知限制被告之住居地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千元,由被告本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單各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0頁至第81頁反面)。

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接受審判,再經本院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4 年7 月2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照片、在監在所查詢作業、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4 年8 月3 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4 年8 月4 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照片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5頁、第100 頁至第102 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11 頁至第116 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第126 頁至第131 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舜元
法官 顏銀秋
法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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