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易,27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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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炎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5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炎成共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曾炎成與其友人危珈締(另案審理中)於民國103 年8 月7 日下午1 時10分許,騎乘曾炎成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返回其二人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之住處,發現張貴章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違規停放在住處大樓(「翠堤大樓」)1 樓門口紅線上,影響人車進出,遂將機車停放在張貴章所駕駛車輛後方,張貴章見狀隨即向其二人道歉並欲駕車離去,詎曾炎成及危珈締為阻止張貴章駕車離去,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站立在張貴章所駕駛車輛左前輪外側,妨害張貴章自由離去之權利,曾炎成隨後電話報警處理。

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下稱永興派出所)員警謝宜宏騎機車抵達現場,欲暸解事件始末,對雙方盤問,並要求曾炎成自道路中央退到路旁,惟曾炎成因謝宜宏未先對張貴章開單告發而心生不滿,與謝宜宏發生爭執,此時,永興派出所員警李錫荃、陳倚文、鄭凱旭駕駛警車陸續抵達現場,謝宜宏因曾炎成阻止張貴章離去,涉嫌妨害自由罪,且站立在道路中央阻礙交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欲查證曾炎成之身分而向曾炎成索取身分證件,卻為曾炎成拒絕,謝宜宏等員警遂欲將曾炎成帶回警局查證,詎曾炎成竟基於妨礙公務之犯意,於員警抓其手臂及阻擋其去路時,用力擺動身體及揮舞雙手掙扎,其右手肘及握拳之右手因而揮擦到謝宜宏之胸、腹部,幸謝宜宏身著防彈衣,始未受傷。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認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即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經查:證人張貴章於103 年11月13日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已經依法具結,而被告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致證人證詞顯不可信之情事,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日之偵訊光碟,其結果如下:張貴章等受訊問人於過程中均意識清醒,檢察官採一問一答方式,由檢察官提出問題,受訊問人一一陳述回答後,再由檢察官整理其等陳述內容後製作筆錄,該筆錄雖非逐句逐字記載,但係經檢察官整理其等陳述內容,並與受訊問人確認後,而僅記載其等陳述之重點,經核與筆錄之記載大致相符,並無明顯斷章取義或漏載之情形,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1 頁)。

是證人張貴章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得採為本件證據。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定有明文。

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訊據被告曾炎成對其於前揭時、地發現張貴章所駕駛之車輛違規停放,曾打電話報警,並與危珈締、張貴章一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嗣員警謝宜宏到場向其索取身分證件時,其與員警謝宜宏有發生口角爭執及肢體衝突等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及妨礙公務之犯行,辯稱:伊只有打電話報警舉發張章貴章違規,沒有阻止張貴章離去。

員警謝宜宏到現場遲遲沒有處理,事後才向伊拿身份證,伊沒有拿給員警,但是有說伊是報案人,沒有犯法,為何看伊身分證,伊也沒有攻擊員警,是員警用手擒拿抓伊,伊手劇痛縮回來云云。

經查:㈠關於妨害自由部分:⒈證人張貴章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當天你開車到該處停車做什麼?)是替喪家服務,拿一個骨灰罐到對面去刻字,我是拿了就要走了。

(是拿給他刻字就要馬上走,還是放著改天再來拿?)我先前就拿去了,當天是要取回來,送給喪家。

(骨灰罐是拿給誰來刻字?)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 樓「翠堤大樓」住處門口對面的刻字店家。

(請求提示警卷第12頁下方照片,店家是否照片所示你車子停的對面的店家?)是的。

(當時你停車多久以後,回來開車的?)我進去拿個東西大約十幾分鐘出來以後,夫妻倆個在現場,我一直跟他道歉。

(你拿出來,被告曾炎成已經擋在那裡了?)對,被告曾炎成一直說我怎麼可以擋在那裡,我說不好意思,臨停一下。

(你停車進去到你出來大概多久?)約10分鐘左右。

(出來發現被擋,到警察出來大概多久?)也約10幾分鐘。

(你出來發現被告曾炎成站立的位置在哪裡?)左前輪的方向的位置。

(請求提示剛剛提示警卷第12頁下方照片,這是當時你出來時被告曾炎成站立的位置?)我出來被告就是站在這個地方。

我出來一直跟他道歉。

他太太站在後面。

(那時你的車移動了嗎?)還沒移動時他就站在那了。

(這個照片你的車子有移動,還是沒有移動?)當時我的車已經有移動了。

(你車子是如何移動?)被告本來就站在我車子左前輪,一直責罵我,我把方向盤是往左開要出來,被告再站我左前輪旁邊,我沒有辦法往前出來,所以我又後退,再轉出來,被告曾炎成站在我車的左前輪,不讓我走,所以我車子法辦法動,照片我的車子才會向左斜。

(你出來後是直接去開車,動車子想走?或是先與被告談幾分鐘後,才上車,就是你剛剛講的那一段,往前開再往後開,移動車子的經過?)我出來,被告就問我車子是否是我的,我說是我的,他就開始說怎樣怎樣,我有一直跟他道歉,我本來不想理他,所以我直接上車,想要開走。

(你不想理他,就直接開車要走?)對,他就擋在前面,不讓我走,最後他打電話報警,我說好。

(你後來為何會下車?)因被告不讓我走,我下來跟他說不好意思、對不起,我知道我犯了錯,我不應該違規停車,可是現場這麼窄,我沒地方停,我也是很不得已臨停一下,拿個東西就走,可是被告不讓我走,我跟被告道歉,他不讓我走,不放過我,就是說你這樣不行,我要叫警察來開罰單,所以我講說好,我下車跟他在那邊等警察來,我說開罰單就開罰單。

(你車子往後移動,被告曾炎成往前跟去,站在你左前輪,後來你下車,他站立的位置一直到警察來後,他站立的位置有無移動?)沒有,他都站在原地。

(提示警卷第12頁下方照片,你的車子後方有一輛摩托車,是停在你車子的左後方,那輛摩托車上面還掛著一個白色塑膠袋,那輛摩托車是誰的?)機車應該被告曾炎成的。

他有跟我說,他是跟他太太騎車出去回來,說我擋到,就是停在那邊,等我出來。

(你拿骨灰罐出來,上車要去開車離去時,該輛機車已經停在該處?)是的。

(被告曾炎成當時擋著不讓你離去,有無跟你說為何不讓你離去的原因?)被告曾炎成說我不應該停在他們社區大樓門口,而且是紅線,他叫我不要走,他要叫警察來開罰單,我一直跟他道歉也不行,我只好下車,我說好,那你打。

(當時你有同意,他叫員警來開你的罰單?)對。

因為就算我不同意,我也走不了,除非我從他身上壓過去。

(警員謝宜宏到場時,被告曾炎成有離開他原來站立的位置?)沒有。

被告曾炎成也是站立在那裡。

(請求提示偵卷第20頁背面,證人張貴章於103 年11月13日訊問筆錄,檢察官問你,你當天為何會去○區○○街00巷0 號1 樓的巷口,你說你是拿骨灰罈,停放大概5 分鐘,你出來後曾炎成站在你車子的左前方,並質疑你車子是不是你的,曾炎成站在你車子的左前方,當時你所表達的左前方是指什麼位置?)我車的左前輪的前方。

(剛剛檢察官問你時,你有提到當天你要把車子開出來時,被告曾炎成有站立在你車子的左前輪,當時你車有退後又出來一點點,這時為何你不敢繼續再往前開出來?)因曾炎成站立在我左前輪,如我再往前會碰到被告,我怎麼開。

(請你把過程,你車要往那邊開,曾炎成站在那邊,曾炎成對你講什麼話,你怎麼回應,請你講清楚?)我一直道歉,我本來不想理他,我臨停,警察來之前我想開車就走,其實我們在送貨、取貨什麼,雖然不對,但是在社會上這是很正常的情況,當時我也想要快點走,警察也不會開我罰單。

因為是臨停,曾炎成站在我的左前輪,我把方向盤轉過來要出來,但曾炎成他不讓我走,他說我的輪子要壓到他的腳了。

(要壓到還是已經壓到?)還沒壓到,那怎麼可能壓到,車子重量是幾噸重的,如有壓到,怎麼可能會這樣,所以我不敢開了,我探頭看一下。

(你探頭時他的腳就在你輪子的旁邊?)對,我探頭時被告兩腳就在我輪子的前面擋住,因為我輪子已經轉這樣,曾炎成就站在我的左前方,所以他才會說,我要壓到他的腳了。

(再差一點點就要壓到了,是不是?)其實還有一點距離,因車子還有保險桿,過來才是車輪,是還有一點距離,曾炎成他就是不動不走,說不然你壓過去,我才想說那我再退後一點出來,但後面有機車擋到,不能動,我才停下來,曾炎成叫我不要走,說要叫警察,我不得已,就把車熄掉,下車等警察來。

我要補充,摩托車確實是曾炎成他們從外面騎回來,因為我出來的時候,是被告跟我說他們從外面回來,才看到我的車子在那邊,所以車子停在那邊,他們沒有辦法把機車停進去,才會這樣停。」

等語(見本院卷第58至68頁)。

核與證人張貴章於偵訊時證述之事發經過一致(見偵卷第16至17 頁)。

⒉再依現場照片所示(見警卷第12頁):張貴章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白色租賃小客車之停放位置,係車頭朝道路中央分向限制線、車尾朝民宅之方向斜向停放在道路外側(即11-5點鐘方向),右後車輪壓在道路邊緣之紅線上,左前車輪微微呈現左轉彎之狀態,左後照鏡之車燈呈現開啟之狀態,而張貴章(著白衣淺色短褲)站立在左後照鏡之外側面向車頭處,被告曾炎成(著灰衣黑色長褲)及危珈締(著黃土色外套深灰色長褲)則分別站立在該車左前輪之左前方及靠近中央分向限制線面向張貴章處,與張貴章談話,危珈締左手持1 頂安全帽;

張貴章車輛前方另有一銀色車輛停放在路邊緊臨一旁建築物鐵門;

再被告曾炎成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淺藍色重型機車之停放位置,係在張貴章所駕駛自小客車之左後方佔據道路,右後照鏡掛著1 頂安全帽,機車龍頭下方懸掛白色塑膠袋。

⒊參以員警謝宜宏接獲報案第一時間到場瞭解現場狀況時,其安全帽上之攝影機所拍攝之錄影畫面,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曾炎成當時自述:「我剛剛在這(走近張貴章所駕駛車輛左前車頭,並以右手指向左前車頭處),我跟他講,車你給我們擋著已經十多分鐘,已經十多分,你現在,我們要進去不能進去,跟我說要吃個便當就要走了,我說我們在這等多久了,你可以打電話去你們勤務中心問我們幾點報案的?你阻礙到人的出入,不要緊,你爸剛停在這(右手指向張貴章所駕駛車輛左前車頭近左前輪處),說你等一下再走,警官人要來了,你看要怎麼處理,就要處理,要給你爸撞,開車要給我撞。」

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8頁反面,檔案名稱ARFH2170.AVI,時間下午01時49分01秒至54分00秒。

以下錄影畫面所列時間均係以錄影畫面上顯示之時間為準,因為錄影畫面時間沒有經過調校,可能與實際時間有落差。

內容業經節錄)。

被告曾炎成於警詢時復供承:「我當時是站在他的車子左側,沒有擋住他的車頭,張貴章當時沒有理會我站在車旁,仍執意發動車子要駛離,左前輪已經撞到我的腳了,他有叫我閃開,我跟他說你違法了要等警察來。

當天是因為張貴章的車子擋住我們住戶大樓的出入口,我的摩托車沒辦法駛進去(人也沒辦法進去),所以才會把摩托車停在他的車子後方,不是要阻擋他的去路。」

等語(見警卷第8至11頁)。

⒋又證人張貴章因「紅線臨停」之違規事實,當日經員警謝宜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場舉發乙節,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6頁)。

⒌足知,證人張貴章於事發當天,為了取回刻好字之骨灰罈,駕駛車輛至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 樓「翠堤大樓」對面之刻字店家,並將車輛暫時停放在「翠堤大樓」門口紅線上,走出店門時,見被告曾炎成站立在其車輛左前輪方向位置等候,危珈締則站在被告曾炎成後方,另有一輛機車停放在其車輛之左後方,被告曾炎成表示其與危珈締騎車回來被停放在紅線車輛擋住無法進入,證人張貴章立即向被告曾炎成、危珈締道歉,並進入車內欲駕車離去,證人張貴章雖已將車輛朝左前方路面方向微微移動,然因被告曾炎成及危珈締仍堅持站立在車輛左前輪外側,拒絕退讓,證人張貴章唯恐左前輪壓到被告曾炎成之腳掌,亦不敢繼續移動,下車再向被告曾炎成及危珈締道歉,被告曾炎成最後報警處理,要求證人張貴章必須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開罰單,而被告曾炎成於員警到場時,亦以右手指向證人張貴章所駕駛車輛左前車頭近左前輪處,表示其剛剛站立之位置。

是被告曾炎成與危珈締確有以雙腳站立在證人張貴章所駕駛車輛左前輪外側之強暴方式,妨害證人張貴章自由駕車離去之權利,應堪認定。

⒍被告雖辯稱證人張貴章係自願留在現場等候警察云云,惟此不僅與上開事證不符,且證人張貴章在紅線違規停車,如經警察開立罰單將受有被課處罰鍰之不利益,衡諸常情,證人張貴章當時應該急欲駕車離去,豈有可能留在現場靜候警察到場開立罰單之理,被告曾炎成之辯詞顯然有違常情,不足採信。

至於證人危珈締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被告曾炎成並無阻擋張貴章之去路云云,然證人危珈締與被告曾炎成為朋友關係,復為同案被告,本難期待其證述出於客觀中立之立場,且證人危珈締對被告曾炎成當時站立之位置係在車輛左側,並非車子前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反面),核與本院判斷被告曾炎成係以雙腳站立在張貴章車輛左前輪外側阻擋張貴章車輛離開之方式相同,故證人危珈締之證詞自難為有利被告曾炎成之認定。

㈡關於妨礙公務部分:⒈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謝宜宏、李錫荃身上攝影機所拍攝之錄影畫面,結果如下:⑴下午01時51分32秒至54分(見本院卷第90頁至第92頁反面,員警謝宜宏身上之攝影機,檔案名稱ARFH2170.AVI)┌────────────────────────────┐│謝宜宏:請麻煩你退後 ││曾炎成:我站在這(張貴章所駕駛車輛車頭前方) ││謝宜宏:道路上不准站立,麻煩退後 ││曾炎成:不然你不要站在這(指向謝宜宏站立在張貴章所駕駛車││ 輛左前車頭旁位置) ││謝宜宏:麻煩退後,我現在在執行公務,麻煩你退後,我有阻卻││ 違規事由,你有嗎?我有阻卻違規事由,麻煩你不要站││ 在柏油路上,退到裡面去 ││曾炎成:(仍站在張貴章所駕駛車輛車頭前,右手指向張貴章車││ 車頭前方地上即其所站立位罝)我為什麼不能站在這裡││ ?這你的路嗎? ││謝宜宏:麻煩你退進去 ││曾炎成:這你的路嗎? ││謝宜宏:我現在跟你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的話 ││曾炎成:好啦,隨你要說第幾條啦! ││謝宜宏:行人不要站在道路 ││曾炎成:隨你要說第幾條啦! ││謝宜宏:麻煩你離開,你不離開是不是,你如果不離開的話,身││ 分證借我一下,先生,身分證借我一下 ││曾炎成:我為什麼要給你? ││謝宜宏:身分證借我一下 ││曾炎成:你什麼人? ││謝宜宏: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身分證借我 ││曾炎成:你什麼人? ││謝宜宏:身分證借我 ││曾炎成:我說你什麼人? ││謝宜宏:我現在是警察,身分證借我 ││曾炎成:你警察,你什麼人? ││謝宜宏:身分證借我,不要再站到馬路上(在曾炎成旁之陳倚文││ 揮動右手示意曾炎成退至路旁),你們有違規,待會我││ 會開你們罰單,你們如果不服的話,去救濟,但是麻煩││ 身分證拿給我們,不然帶你們回去喔 ││曾炎成:好,你讓你帶,嘿!讓你帶,我若沒告你吃案,我隨便││ 你 ││謝宜宏:來,麻煩身分證件 ││曾炎成:我為什麼身分證件要給你? ││謝宜宏:我已經跟你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若 ││曾炎成:你去那個 ││謝宜宏:那你麻煩跟我回來 ││曾炎成:你不用(轉身背向謝宜宏往路邊走去) ││謝宜宏:跟我回派出所,先生(謝宜宏伸手拉住曾炎成後方側背││ 包揹帶) ││曾炎成:(右轉身揮動右手)你最好不要給我拉看看 ││謝宜宏:(謝宜宏右手搭住曾炎成左肩)你如果走的話 ││曾炎成:你給我動看看! ││謝宜宏:我會使用強制力喔!跟我回派出所 ││曾炎成:你給我動看看喔!你最好讓我離開喔!不然你給我動看││ 看 │└────────────────────────────┘⑵下午01時54分04秒至58分41秒(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至第95頁反面,員警謝宜宏身上之攝影機,檔案名稱ARFH2170.AVI )┌────────────────────────────┐│(李錫荃站在張貴章車輛駕駛座旁,陳倚文、謝宜宏分站曾炎成││左右兩側) ││謝宜宏:你跟我上車,因為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你身分,││ 你拒絕出示證件的話,警方有權力留置你3 小時作身分││ 查證,你和我回派出所,來,先生你不要再站到馬路上││ 喔!回來(陳倚文、李錫荃伸手示意曾炎成退回路邊)││ ,我叫你回來是注意你的安全(陳倚文在曾炎成旁示意││ 曾炎成退至路邊),麻煩進來 ││曾炎成:我是怎樣! ││謝宜宏:我要帶你回派出所 ││曾炎成:你現在不要拉我喔! ││謝宜宏:帶回去派出所 ││曾炎成:(揮動右手)你現在不要拉我喔!(曾炎成欲往張貴章││ 車輛方向走去,經陳倚文在前阻擋轉回後,陳倚文、李││ 錫荃分站曾炎成左右後方兩側) ││謝宜宏:帶回派出所(曾炎成轉身往回走至道路中央,有一機車││ 行經該處在曾炎成旁停下,陳倚文在旁勸阻,隨即曾炎││ 成在該機車前方穿越至對向車道行走於對向車道往張貴││ 章車輛方向走去,陳倚文、謝宜宏、李錫荃均跟上,陳││ 倚文在曾炎成左側,謝宜宏、李錫荃在曾炎成左後方)││ ,先生跟我回派出所喔! ││曾炎成:不要跟你說那麼多啦! ││謝宜宏:來,先生,我已經跟你講了喔!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就││ 是這樣子喔! ││陳倚文:依法三小時盤查你的身分,你有沒有聽到? ││謝宜宏:來,先生,我已經跟你講了喔!我們要依法處理,你如││ 果不配合的話,我要強制帶你回去喔!麻煩跟我們上車││ 一下 │└────────────────────────────┘⑶下午01時59分04秒至02時04分04秒(見本院卷第95頁反面至第98頁反面,員警謝宜宏身上之攝影機,檔案名稱ARFH2172.AVI)┌────────────────────────────┐│謝宜宏:先生,你有辦法告訴我你的身分證字號嗎?那不好意思││ 喔!麻煩你跟我回派出所喔,來,自己上車,麻煩你跟││ 我上車(謝宜宏以右手伸向曾炎成左手臂,畫面尚難判││ 斷有無碰觸) ││曾炎成:你再給我拉看看!(曾炎成揮動雙手並可見左手為握拳││ 狀),不要拉啦,你是給我拉要做啥啦! ││謝宜宏:(以右手隔開危珈締)退後,小姐退後,小姐退後,小││ 姐退後(鄭凱旭靠近曾炎成,李錫荃走至曾炎成右側)││曾炎成:(甩動右手,左手取下掛於左耳之耳機麥克風)你拉什││ 麼拉啦!(有輕微疑似物品遭拉扯或掉落聲) ││謝宜宏:(以右手抓住曾炎成左手腕處)我現在跟你講,來先生││ ,依法的話可以使用強制力 ││曾炎成:好啦!你不要給我拉啦! ││謝宜宏:你跟我上車,好,那你自己走 ││曾炎成:我為什麼要坐你們的車,我不能騎車過去喔! ││謝宜宏:不好意思,跟我們上車喔!先生,你上車喔!來,先生││ ,麻煩你跟我上車 ││曾炎成:你最好不要給我拉喔!現在跟你講,你給我碰到我給你││ ,我給你告,我不會騙你喔!你給我拉看看,都紅了喔││ (右手握耳機麥克風指向左手處)(謝宜宏伸出右手搭││ 向曾炎成左肩)你不要給我拉啦!(鄭凱旭向前伸出右││ 手欲抓住曾炎成右手,但畫面無法判斷有無抓到或碰觸││ ,隨後畫面可短暫看見曾炎成右臂手肘彎曲迅速向謝宜││ 宏方向揮去,但畫面無法判斷有無碰觸謝宜宏)你現在││ 給我拉什麼!(曾炎成右手握拳由前向上伸向後方) ││謝宜宏:抓他右手(鄭凱旭伸手向前抓住曾炎成右手),先生,││ 我現在使用強制力,來,上車(鄭凱旭雙手抓住曾炎成││ 右手,畫面未顯示曾炎成左手情形,鄭凱旭與謝宜宏合││ 力將曾炎成抓往警車方向,陳倚文走在前方) ││曾炎成:現在是在拉三小!(曾炎成大力甩動左手,畫面可見謝││ 宜宏雙手因曾炎成甩動動作而鬆脫,曾炎成亦因重心不││ 穩向右轉身跌靠在一旁鄭凱旭警用機車左側,李錫荃扶││ 住機車把手處,謝宜宏隨即自左後方前往抓住曾炎成站││ 立,鄭凱旭則拉住曾炎成右手) ││謝宜宏:先生(李錫荃在機車左側蹲下似撿拾物品),不要太激││ 動(畫面顯示曾炎成未戴眼鏡,應於前開動作中掉落)││ 不要太激動!來,我們先上車(謝宜宏往警車方向走去││ ) ││曾炎成:現在是在給我拉什麼啦! ││謝宜宏:我們先上車(陳倚文走至警車旁,開啟左後車門,謝宜││ 宏右手搭在曾炎成左肩走至警車左後座旁,鄭凱旭亦在││ 一旁),坐好車子 ││曾炎成:(甩動右手轉身向謝宜宏):現在是給我拉怎樣的啦!││謝宜宏:坐好,不要受傷 ││曾炎成:你拉什麼啦! ││謝宜宏:(左手搭住曾炎成左肩)你坐進去,其實你只要把身分││ 證拿給我你就可以不用進去了,你有沒有身分證啦! ││曾炎成:不要跟我講這 ││謝宜宏:配合一下,好那坐進去(陳倚文,鄭凱旭、危珈締往銀││ 白色車方向走去,李錫荃將眼鏡交予曾炎成,曾炎成取││ 回眼鏡並戴上後,取出平板電腦),先生,麻煩坐進去││ (危珈締與鄭凱旭站在鄭凱旭警用機車左側,陳倚文自││ 銀白色車駕駛座旁地下拿取拖鞋交由鄭凱旭放置在曾炎││ 成前方地上),鞋子穿好,坐進去 │└────────────────────────────┘⑷下午02時04分07秒至06分49秒(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0頁反面 ,員警謝宜宏身上之攝影機,檔案名稱ARFH2173.AVI )┌────────────────────────────┐│謝宜宏:麻煩上車,我們不喜歡使用強制力,你們願意自己配合││ 最好,先生,你又站到馬路上的話,我會把你壓進去喔││ !不要站到馬路上啦!你這個習慣很差ㄟ,來,坐進去││ (曾炎成走至警車左後座旁面向警車),你瞪我也沒用││ 了,坐進去啦!不用,強制力還沒有要到要上銬,他壓││ 制是壓制的住啦!來坐進去,不然要使用強制力了喔!││曾炎成:你用強制力啊!你最好你再A 啊!(曾炎成面向警車,││ 左手放在車頂,右手抵住車身上緣,鄭凱旭在旁以手抓││ 住曾炎成右肩,謝宜宏伸左手抵住曾炎成後背,隨即伸││ 向曾炎成左手處) ││謝宜宏:來坐進去(謝宜宏以右手掌壓在曾炎成頭部後方,隨後││ 改以右手臂壓在曾炎成後頸處,曾炎成以右手抵在車身││ 上緣,李錫荃伸出左手避免曾炎成頭部碰觸車頂)先生││ ,其實你只要出示證件的話,我們什麼強制力都不用,││ 你要不要出示證件 ││曾炎成:你證件我會給你們督察,我不可能給你啦! ││謝宜宏:好,那坐進去(鄭凱旭右手抓住曾炎成右手,謝宜宏左││ 手搭在曾炎成後背,畫面未見曾炎成左手放置何處) ││曾炎成:你最好再給我凹看看喔!(曾炎成坐進警車左後座,危││ 珈締跟在後方) │└────────────────────────────┘⑸下午01時44分23秒至59分13秒(見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至第108 頁反面,員警李錫荃佩身上之攝影機,檔案名稱FILE0009.MOV)┌────────────────────────────┐│陳倚文:跟你說喔!我們要盤查你的身分(謝宜宏站在曾炎成稍││ 前位置阻止曾炎成繼續往前走),你若不出示身分,我││ 們要把你帶回勤務處所,依法3 小時盤查你的身分你有││ 沒有聽到? ││曾炎成:你要帶就帶啊!(轉頭往回走) ││陳倚文:我要把你帶回去,回去派出所再說,好不好? ││李錫荃:來啦!你先上車好不好? ││陳倚文:查你身分,麻煩你配合 ││李錫荃:來,先生麻煩你配合一下 ││曾炎成:我不用你們載 ││陳倚文:我跟你說,我們現在就是要帶你回派出所 ││曾炎成:我現在我自己過去,可以嗎? ││陳倚文:不可以 ││曾炎成:為什麼我一定要坐你們的警察車 ││陳倚文:你們沒提供身分給我們查證,我們要查證你的身分,這││ 樣你聽懂了嗎? ││曾炎成:為什麼要給你們查證,我犯什麼案要給你們查證?你哪││ 一條說出來我一定要給你們查證? ││陳倚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 ││曾炎成:你們要查你們的事情啦!,不要逼我啦!(曾炎成往道││ 路中央走去) ││謝宜宏:麻煩你跟我上車(謝宜宏走近曾炎成伸手指向曾炎成,││ 但未碰觸) ││曾炎成:你再給我拉看看(謝宜宏伸出雙手拉住曾炎成左手臂,││ (曾炎成伸出右手指向謝宜宏拉手臂處,遭拉住之左手││ 則未有任何動作)你再給我拉看看! ││謝宜宏:先生,我現在跟你講,請你配合一下(謝宜宏右手仍拉││ 住曾炎成左手,左手伸向曾炎成擺動之右手,隨即謝宜││ 宏之左手再度拉住曾炎成左手掌處,曾炎成左手往後收││ ,謝宜宏仍拉住曾炎成左手臂) ││曾炎成:(雙手大擺動掙脫謝宜宏雙手):別拉啦!你是給我拉││ 什麼! ││謝宜宏:(左手拉住曾炎成左手臂,並平舉右手推向危珈締右肩││ 處)退後(危珈締遭謝宜宏推動後退約1 步)(謝宜宏││ 右手搭住曾炎成左肩,左手仍拉住曾炎成左手臂,鄭凱││ 旭則站在一旁) ││危珈締:做什麼啦!(危珈締靠向謝宜宏) ││謝宜宏:(放開搭在曾炎成左肩之右手,並將右手伸向危珈締阻││ 止危珈締靠近)退後,退後(謝宜宏將右手再搭上曾炎││ 成左後背處欲拉動靠在銀白色車旁之曾炎成) ││曾炎成:你拉什麼拉啦!(曾炎成向前約1 步,揮動右手,畫面││ 僅拍攝到曾炎成部分,隨即有一輕微疑似東西遭拉扯或││ 掉落地上之聲音) ││謝宜宏:我跟你講(謝宜宏雙手拉住曾炎成左手掌,低頭看地上││ 作找尋狀,謝宜宏蹲下,左手仍拉住曾炎成左手,並以││ 右手撿拾地上一串咖啡色珠鍊後起身,危珈締即伸出右││ 手取走該珠鍊,並將該珠鍊遞向曾炎成右手處,但曾炎││ 成並未取回)來,先生,依法可以使用強制力 ││曾炎成:好啦!你不要拉我啦!(曾炎成向下擺動左手甩開謝宜││ 宏之左手) ││謝宜宏:你跟我上車,你跟我上車,好,那你自己走(謝宜宏伸││ 出右手指向警車處,未再碰觸曾炎成) ││曾炎成:我為什麼一定要坐你們的車,我不能自己騎車過去嗎?││謝宜宏:(伸出右手拉住曾炎成左手臂)來,不好意思跟我們上││ 車(謝宜宏放開拉住曾炎成左手臂之右手)麻煩上車,││ 來,先生,麻煩跟我們上車(謝宜宏右手搭上曾炎成左││ 手臂,左手搭在曾炎成右上臂,稍微施力微轉動曾炎成││ 上半身朝警車處,隨即放開左手) ││曾炎成:(揮動左手甩開曾炎成之右手)你最好不要再拉我喔!││ 你再碰到我,我要告你喔!不會騙你喔!你給我拉看看││ ,都紅了喔!(謝宜宏伸出右手拉住曾炎成左手臂,左││ 手拉住曾炎成左手掌處隨後因曾炎成掙扎,謝宜宏雙手││ 均拉住曾炎成左手掌)不要給我拉啦!(曾炎成擺動左││ 手欲掙脫謝宜宏雙手,同時握有耳機麥克風右手握拳擊││ 向謝宜宏腹部處,但由畫面無法判斷有無擊中) ││謝宜宏:抓他右手,抓他右手(在旁鄭凱旭伸手向前抓住曾炎成││ 右手),我現在使用強制力,來,上車(謝宜宏以左手││ 拉住曾炎成左手掌,右手拉住曾炎成左手肘處,鄭凱旭││ 則以雙手拉住曾炎成右手臂,二人共同將曾炎成(雙腳││ 均赤腳)拉向警車方向前進,陳倚文及李錫荃亦同往警││ 車處前進) ││曾炎成:拉三小啦!(上開聲音部分未錄到曾炎成畫面,隨即畫││ 面顯示曾炎成身體甩動約1/4 圈,左手扶住警用機車椅││ 座,隨即經警員拉住站立) ││謝宜宏:先生,不要太激動不要太激動(曾炎成藍色拖鞋置於B ││ 車左前車輪旁,李錫荃撿拾掉在地上之筆及曾炎成藍色││ 眼鏡) ││曾炎成:你現在是在拉三小啦!(謝宜宏在曾炎成後方、鄭凱旭││ 在曾炎成右後方、陳倚文在曾炎成左前方與曾炎成均站││ 在警車右後座車門旁,右後車門開啟) ││謝宜宏:(在曾炎成後方以雙手搭住曾炎成後肩)坐好,坐好(││ 謝宜宏、鄭凱旭、陳倚文與曾炎成仍站在警車右後座車││ 門旁) ││曾炎成:(擺動身體)現在是在給我拉按怎?(謝宜宏以雙手抵││ 住曾炎成身體左後方,李錫荃前往警車右後座,打開右││ 後車門,陳倚文由右後座進入警車)你拉什麼拉啦!(││ 陳倚文由右後座退出警車,曾炎成仍站於警車左後座旁││ ) ││謝宜宏:其實你只要拿身分證給我就可以不用這樣子了,配合一││ 下(李錫荃持藍色眼鏡走向曾炎處,曾炎成取過眼鏡,││ 謝宜宏左手搭住曾炎成右肩(曾炎成手持平板電腦使用││ ,鄭凱旭在曾炎成前蹲下,應係放置曾炎成之拖鞋,(││ 曾炎成仍持續使用平板電腦,謝宜宏站立在旁,曾炎成││ 以平板電腦拍攝其左手臂) ││謝宜宏:你們不喜歡用強制力,你們願意配合最好(曾炎成退向││ 道路中央,舉起平板電腦對鄭凱旭警用機車方向拍攝,││ 謝宜宏走向曾炎成以右手搭住曾炎成右肩向警車方向靠││ 近),不要站在馬路上啦!你這個習慣很差耶!(曾炎││ 成於警車右後座旁舉起平板電腦對李錫荃方向拍攝,曾││ 炎成收起平板電腦轉身向警車,李錫荃走向警車駕駛座││ 旁,轉身面向曾炎成處,曾炎成、謝宜宏均站在警車右││ 後座旁,謝宜宏伸出雙手將曾炎成往警車內推,曾炎成││ 雙手抵住右後座車身上緣) ││曾炎成:你最好再推啊! ││謝宜宏:(左手繞過曾炎成頸部後方伸向曾炎成左手處)坐進去││ 啦!(謝宜宏將曾炎成左手押制在曾炎成後背,曾炎成││ 以左手抵住左後座車身上緣),來,先生,其實你只要││ 出示證件的話,我們什麼強制力就不用,要不要出示證││ 件 ││曾炎成:證件我會給你們督察,我不不會給你們啦! ││謝宜宏:(以右手抵在曾炎成頭部後方約1 秒)好,那坐進去,││ 坐進去 ││曾炎成:你最好再給我凹看看喔! ││謝宜宏:坐進去(謝宜宏放開雙手),妳勸妳先生(曾炎成坐進││ 警車) │└────────────────────────────┘,有勘驗筆錄存卷足參,並有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2至19頁)。

⒉參以證人謝宜宏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永興派出所值班人員用無線電調派你前往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 樓「翠堤大樓」案發地點去處理事故,當時是說要處理何種事故?)一開始是違規停車,後面又轉報說違規停車產生糾紛。

(值班檯的人員是否有告知你是違停產生的糾紛?是扼要或詳細的在無線電講內容?)是扼要的講,全文是一開始派遣處理違規停車,在我正準備出發時,他叫我加快速度,因為已經產生糾紛。

(你一人到場時的處理情形為何?)我到場見到三位民眾,民眾在路中央爭執,當時現場較混亂,我先將雙方隔開,再分開詢問,我先詢問張貴章,他先說他本來是違規停車,正準備離去時,遭曾炎成阻擋,我稍微瞭解後,就開始詢問曾炎成,問他們有何訴求,曾炎成說張貴章違規停車及要開車撞他,詢問之後我要對他們做處置,張貴章部分因違規停車要開罰單,而曾炎成我先請他離開路邊,但被曾炎成拒絕。

曾炎成拒絕後,一開始我請他到路邊,尚未對曾炎行使行政罰,但之後決定,第一要盤問曾炎成他的身分,第二要做成行政罰,因行人即曾炎成無故站立於路邊妨害交通。

之後我跟雙方要證件,因為曾炎成沒帶證件,所以當時要查驗曾炎成的身分時遭他拒絕,但後續有支援同仁到場查證曾炎成他的身分(當時你認為張貴章所涉及的道路行政違規,是什麼樣的行政違規?)張貴章違返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禁止臨時停車。

(你說曾炎成涉及違反道路行政規則是指何種違規?)道路交通處管理罰條例裡面有關於行人章,行人無故於道路坐立蹲臥妨礙通行。

(提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有4 款,你認為被告曾炎成涉及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條文,是否就是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之條文?)是。

(後來為何永興派出所陸續有員警李錫荃、陳倚文、鄭凱旭到達現場?)鄭凱旭與我是同一班執勤員警,因為我們分別處理事情,他隨後趕到現場。

陳倚文和李錫荃知道榮華街的案件有糾紛,所以主動過來協助。

(你到現場後,你剛剛說過認為被告曾炎成站立道路中央,當時你有請他離開退到馬路旁邊去?)是。

(這過程你是請被告曾炎成離開一次還是多次請他離開?)我是多次,堅定的請他不要站立路中央,請到路旁。

(你多次堅定的請被告曾炎成離開道路中央退到路邊,他有無配合照做?)沒有。

(當時被告曾炎成有無跟你表達為何不退到旁邊去的理由?)曾炎成沒有跟我說他為什麼不要退到路邊,他質疑為何他退到路邊,還有我跟他要證件時他一直質疑我為何要跟他要證件。

他並無說為什麼不退到旁邊,證件部分他說他是報案人,為何要給我證件。

(如你剛才所述曾炎成質疑他是報案人,為何要出示證件,當時對於曾炎成的質疑,你有無如何回應他?)當時我明確告訴他要針對他行政違規部分要開罰,必需看查他的身份。

(當時關於行政違規,你要被告曾炎成出示證件,證件種類為何?)只要能證明他身分都可以。

(所以你最主要是查他的身份,他的身分查到了,就可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下去做行政處罰?)是。

(曾炎成在過程中,有提出任何證件或口語說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嗎?)都沒有。

(後續是打算如何處理被告曾炎成的行為?)被告曾炎成行為可能有行政違規部分,另外可能涉嫌妨害自由的部分,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做身分盤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方於盤查時未能提供證件,依法我們會帶回警局做身分查證,所以當時我們已經準備要發動將他帶回勤務組。

(所謂妨害自由部分,是指何部分?)我到現場第一個映入眼簾的畫面曾炎成站在張貴章車前,且張貴章告知要離去時遭曾炎成阻擋。

(提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7 、8 條條文,是否指上述條文?)針對被告曾炎成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7 條。

(當時在現場有無告訴被告曾炎成根據規定,根據警察職權行使規定,警方可以查驗其身分,如不配合查驗的話,需要帶回警局查驗其身分的規定?)我有告訴他,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有權力去做這些行為,但並無告訴他詳細條文。

(整個過程一直在重複講這個法規的內容,警方可以做這些事情?)是,並告知他,如果遭到抗拒的話,對他會有強制的作為。

(之前一直在告知,被告曾炎成有無依照你的指示配合身分查驗?)並沒有。

(當時是要如何將被告曾炎成帶回永興派出所?)警員李錫荃、陳倚文、鄭凱旭是駕駛警用巡邏車,我請張貴章自行上車,由警用巡邏車帶他到我們派出所,曾炎成還是在抗拒,經過我們勸說沒有用之後,就開始會用手要去逮捕他,手搭在他手上時,他就有抗拒的動作,最後這個時間也滿長的,我們感受到曾炎成覺得他大勢已去之後,最後才在危珈締的勸說後自行上車。

(當時要帶他上警用巡邏車,是你們在場的4 位員警共同執行這個任務,或是誰帶他上去?)以我與鄭凱旭為主,警員李錫荃、陳倚文為輔。

把手搭在曾炎成身上的話,應該是以我為主。

(將被告曾炎成帶上警車,過程執行多久?)時間滿長的,但正確時間不記得,約5 到10分鐘。

(你剛剛提到說要用強制力將曾炎成帶回永興派出所,他當時有抵抗,他的抵抗行為大致上是做什麼行為?)他只要員警的身體或手有碰到他的身體的話,他會極力擺盪他的身體,稱之為撞擊也可以,只要我們強制力稍微一升級的話,他會以更大的力量去做排除,因我們不希望任何人受傷,我們不會使更多的力,讓他受傷,所以基本上我們都只是用搭著或是慢慢碰觸用靠的,把他移向我們想要他去的位置。

(你說他會反抗,雙手是否揮動?)被告曾炎成身體擺動及雙手揮動。

被告曾炎成他的腳沒有踹。

(是否記得被告用雙手揮動時,他的雙手是握拳還是手掌空揮?)是雙手出力握拳狀。

有揮動,但不是直接出拳向人攻擊,但有前甩或是後甩,第一掙扎,掙扎比較大的話手會前後的衝擊,有類似攻擊。

(在這過程中,你身體有哪個部位受到握拳揮動而受攻擊?)因為他雙手揮動動作滿大的,所以站在他周遭的人都會被打到,我跟他接觸距離,約在我胸部的高度。

(當時你說約你胸部的高度,當時你的身體或胸部有無被被告曾炎成揮動的雙手打到?)當時我有穿著防彈衣,可以感受到碰撞,但不會感到疼痛,防彈衣可以吸收大部分的力道及衝撞,可以感受到他的身體與我的身體有碰撞到。

(如曾炎成不是涉犯強制案件,是涉犯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你請他出示證件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或是還有依照其他的規定?)在處罰條例大部分的民眾都會配合,如民眾不配合的話,我們會懷疑為何不出示證件,這時會層昇是否是逃犯,後續會進入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背面至第86頁)。

⒊由此可見,員警謝宜宏抵達現場時,見被告曾炎成、危珈締與張貴章均站立在道路中央,先詢問雙方瞭解情況,並要雙方不要站在車道範圍以免影響交通,但被告曾炎成仍不斷在道路中央徘迴,經員警謝宜宏多次制止,被告曾炎成依然故我,員警謝宜宏因被告曾炎成阻止張貴章離去,可能涉犯妨害自由罪,且站立在道路中央足以妨礙交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任意立,足以阻礙交通」之規定,欲對被告曾炎成開立罰單,要求被告曾炎成出示身分證件,然為被告曾炎成強烈拒絕,員警謝宜宏因被告曾炎成拒絕提供身分證件,且反應激烈,懷疑被告曾炎成可能另涉有其他犯罪才不願意配合提出,乃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

、第7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之規定,令被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告知身分證統一編號,否則將帶回警局查證身分,是員警謝宜宏當時係處於依法執行職務之狀態,並且明白告知被告曾炎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令其提出身分證件或告知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以強制力將被告帶回警局查驗身分之法律依據,員警陳倚文亦在一旁重複說明,被告曾炎成事後諉稱不知員警如此要求之法源依據為何云云,並非實在。

又員警謝宜宏等人因被告曾炎成拒絕坐上警車前往警局,由謝宜宏拉住被告曾炎成左手臂、員警鄭凱旭拉住被告曾炎成之右手,員警陳倚文及李錫荃緊跟在後,一同以強制力將被告帶向警車方向,然被告不斷用力舞動身體、揮動雙手,欲甩開員警謝宜宏、鄭凱旭之手,過程中,其握拳之右手及右手肘曾揮擦到員警謝宜宏之胸部及腹部(身著防彈衣),被告曾炎成身上所攜帶之筆、眼鏡、項鍊、拖鞋等物品均散落一地,可見當時被告曾炎成抵抗之劇烈程度,故被告曾炎成對員警謝宜宏等人執行公務有施以強暴行為,乃至為明顯。

⒋證人危珈締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其未聽到員警告知被告曾炎成什麼權利或是如沒有帶證件,以報身分證字號替代。

被告曾炎成是被警察用擒拿術手勢反折到後面,不可能去襲警云云。

然證人危珈締所述不僅與上開錄影畫面一再顯示員警謝宜宏、陳倚文有告知被告曾炎成必須出示身分證之法律依據以及被告曾炎成可以告知身分證統一編號供警方查證之情形不符,且證人危珈締既稱當被告曾炎成與員警謝宜宏等人發生肢體衝突時,其正在撥打電話,看不到被告曾炎成有沒有襲警等語(見本院卷第135 頁),又如何能夠斷然稱被告曾炎成沒有襲警?證人危珈締所言,無非係迴護被告曾炎成之詞,諉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曾炎成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曾炎成妨害自由及妨礙公務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至於被告曾炎成聲請傳喚證人陳由新、永興派出所副分局長、副所長、前第五分局長現任馬祖局長陳朝龍,欲證明翠堤大樓門口長年遭人違規停車以及事後分局長有包紅包等事,因該4 名人於本案案發時均不在現場,且待證事實亦與本案無涉;

又聲請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729號張貴章、張美芳偽證案件103 年3 月3 日之偵訊筆錄,主張證人張貴章、張美芳虛偽作證,因證人張貴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有現場照片之客觀事證可以輔助,而證人張美芳之證詞並未經本院採為認定被告曾炎成有罪之證據,且其2 人所涉犯偽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8 頁正反面);

另聲請調閱103年8 月7 日中午永興派出所中庭錄影畫面,因該部分無法還原事發現場之情況,故認為被告曾炎成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均無調查之必要,併此說明。

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刑事判例參照)。

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

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被告曾炎成利用張貴章車輛前後分別有汽車、機車阻擋去路,僅能從左側離開之狀態,雙腳站立在張貴章車輛左前輪外側,以強暴方式阻擋張貴章駕車離開,自已對張貴章之行動自由受到壓制。

且其於員警謝宜宏等人要將其帶回警局時,用力擺動身體、揮舞雙手掙扎,亦該當強暴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㈡被告所犯強制罪部分,與危珈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曾炎成見張貴章違規停車,影響其住家出入,不思以平和方式解決停車糾紛,竟阻擋張貴章離開,妨害張貴章之行動自由,且於員警到場瞭解狀況時,又一時情緒激動,未配合員警之指示自道路退去及出示身分證件,以暴力妨礙員警執行職務,欠缺法治觀念,殊不足取;

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惟考量被告曾炎成妨害張貴章行動自由之時間不長,員警謝宜宏等人身體未受傷,被告曾炎成之犯罪情節並不嚴重;

兼衡被告無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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