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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沈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846號),本院就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沈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起訴書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方式,竊取官家宏所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財物得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沈添被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7月1日清晨5時30分許至6時30分許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以不詳工具竊取官家宏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逞之犯罪事實,而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26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473、6686、7890號提起公訴【詳該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並於104年4月2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於104年6月5日改分104年度易字第693號案件審理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
是本案與前開案件核屬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關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104年5月1日始繫屬於本院,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自不得逕行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30846號
被 告 黃沈添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沈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洪東甲、郭原成、張正來、張孫堯、詹家元、官家宏等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財物得手。
並於附表編號7、8、9所示之時間、地點,著手竊取附表編號7、8、9所示黃証群、高瀅婷、杜建緯所有如附表編號 7、8、9所示之財物,惟因不詳因素未竊得財物因而未遂。
二、案經高瀅婷、杜建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沈添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洪東甲、郭原成、張正來、張孫堯、詹家元、官家宏、黃証群、高瀅婷及杜建緯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紀錄。
(四)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贓物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裕
民汽車中工廠維修明細表、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
二、核被告黃沈添就附表編號1、2、3、4、5、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就附表編號7、8、9部分,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雅 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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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犯罪方式及所得財物 │查扣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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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6月29日│臺中市龍井區│洪東甲│以自備鑰匙開啟洪東甲所│行車執照1 │
│ │之不詳時間 │遊園南路319 │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張、保險卡│
│ │ │巷35弄口附近│ │自用小客車,徒手竊取洪│2張等物。 │
│ │ │ │ │東甲所有之行車執照1張 │(均已發還│
│ │ │ │ │、保險卡2張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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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6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郭原成│以自備鑰匙開啟郭原成所│行車執照1 │
│ │凌晨3時前之 │(現改制為桃│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張、保險卡│
│ │不詳時間 │園市八德區,│ │號自用小客車,徒手竊取│1張等物。 │
│ │ │下以舊制稱)│ │置於車內之車牌號碼00-0│(均已發還│
│ │ │中山路336之5│ │916號自小客車之行車執 │) │
│ │ │號前 │ │照1張、保險卡1張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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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6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張正來│以隨手撿拾之磚頭破壞張│行車執照1 │
│ │凌晨5時30分 │中山路336巷 │ │正來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張、保險卡│
│ │前之不詳時間│10號前 │ │-0301號自用小客車右後 │1張、照片 │
│ │ │ │ │側之三角窗玻璃後,徒手│影像光碟1 │
│ │ │ │ │竊取置於車內之車牌號碼│片等物。(│
│ │ │ │ │Z9-0301號自小客車之行 │均已發還)│
│ │ │ │ │車執照1張、保險卡1張、│ │
│ │ │ │ │照片影像光碟1片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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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6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張孫堯│以自備鑰匙開啟張孫堯所│行車執照1 │
│ │6時前之不詳 │介壽路2段802│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張、保險卡│
│ │時間 │巷底之停車場│ │號自用小客車,徒手竊取│1張、張孫 │
│ │ │ │ │置於車內之車牌號碼00-0│堯所有之駕│
│ │ │ │ │817號自小客車之行車執 │照1張、金 │
│ │ │ │ │照1張、保險卡1張、張孫│融卡3張等 │
│ │ │ │ │堯所有之駕照1張、金融 │物。(均已│
│ │ │ │ │卡3張等物。 │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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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7月初之│臺中市沙鹿區│詹家元│以自備鑰匙開啟詹家元所│行車執照1 │
│ │不詳時間 │興安路19號頂│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張、保險卡│
│ │ │好超市後方之│ │自用小客貨車,徒手竊取│1張等物。 │
│ │ │停車場 │ │置於車內之車牌號碼00-0│(均已發還│
│ │ │ │ │085號自小客貨車之行車 │) │
│ │ │ │ │執照1張、保險卡1張等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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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7月3日6│新北市鶯歌區│官家宏│以自備鑰匙開啟官家宏所│行車執照1 │
│ │時30分前之不│三鶯路54號前│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張。(已發│
│ │詳時間 │ │ │自用小客車,並開啟電門│還) │
│ │ │ │ │後竊取該車及車內之行照│ │
│ │ │ │ │1張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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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7月7日1│臺中市龍井區│黃証群│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黃証│無 │
│ │8時前之不詳 │臺灣大道5段3│ │群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 │
│ │時間 │巷30弄38號前│ │-EG號自小客車門鎖及油 │ │
│ │ │ │ │箱蓋,然因不詳原因未竊│ │
│ │ │ │ │得物品,因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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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7月7日1│臺中市龍井區│高瀅婷│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高瀅│無 │
│ │9時前之不詳 │新興路51巷8 │ │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
│ │時間 │號 │ │B號重型機車之油箱蓋及 │ │
│ │ │ │ │USB插槽,然因不詳原因 │ │
│ │ │ │ │未竊得物品,因而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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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7月7日1│臺中市龍井區│杜建緯│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杜建│無 │
│ │9時前之不詳 │新興路51巷8 │ │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
│ │時間 │號 │ │Y號重型機車之電門鎖及 │ │
│ │ │ │ │其所使用之0631-JT號自 │ │
│ │ │ │ │小客車車門鑰匙孔,然 │ │
│ │ │ │ │因不詳原因未竊得物品,│ │
│ │ │ │ │因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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