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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海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7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清海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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