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簡上附民,1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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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顏俊德
被 告 黃明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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