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109,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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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益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49號),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關於裁定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7851號」、「有期刑6月」,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7851號」、「有期徒刑6月」;

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載「104年度執字第17851號」、「有期刑6月」,應更正為「104年度執字第2604號」、「有期徒刑6月」;

附表編號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29325號」,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325號」;

附表編號4.備註欄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436號」,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436號」;

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87號」,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587號」;

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所載「103年8月1日、103年9月2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11日」,應更正為「102年8月1日、102年9月2日、102年9月5日、102年9月11日」;

附表編號6.備註欄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88號」,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588號」;

附表編號7.備註欄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89號」,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58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於附表備註欄、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及犯罪日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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