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64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2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雅甄前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597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確定,嗣104 年6 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衣服等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亦有明文。

其修正理由為:「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

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

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僅在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鄭雅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5 月27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597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3 年6 月19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419 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4 年6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支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中地檢署103 年7 月11日中檢秀執規103 緩3786字第71364 號函、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且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之結果,均認定係仿冒品,此有鑑定報告書2 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在卷為憑,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至聲請人就本件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依前揭說明,雖有違誤,但無礙聲請之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商標權人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已發函表明此部分商品無法鑑定,有該所102 年11月22日(102 )博倩字第11124 號函存卷可憑,故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亦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則聲請人併予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屬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         │73件│鄭雅甄│
 ├──┼────────────────┼──┼───┤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褲子         │9件 │鄭雅甄│
 ├──┼────────────────┼──┼───┤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鞋子         │1雙 │鄭雅甄│
 ├──┼────────────────┼──┼───┤
 │4.  │仿冒拉拉熊商標褲子              │5件 │鄭雅甄│
 ├──┼────────────────┼──┼───┤
 │5.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4件 │鄭雅甄│
 ├──┼────────────────┼──┼───┤
 │6.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3件 │鄭雅甄│
 ├──┼────────────────┼──┼───┤
 │7.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2件 │鄭雅甄│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
 │1.  │仿冒迪士尼商標衣服              │110 │鄭雅甄│
 │    │                                │件  │      │
 ├──┼────────────────┼──┼───┤
 │2.  │仿冒迪士尼商標褲子              │23件│鄭雅甄│
 ├──┼────────────────┼──┼───┤
 │3.  │仿冒迪士尼商標裙子              │3件 │鄭雅甄│
 ├──┼────────────────┼──┼───┤
 │4.  │仿冒迪士尼商標鞋子              │4雙 │鄭雅甄│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