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72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1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佳驊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租屋處內,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計0.8101公克,104年度安保字第36號)。

因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2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毒偵字第187、4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郭佳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12月24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加熱燒烤起煙後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同年月25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11號房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等物。

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2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87、4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103年度毒偵字第187號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物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104年度毒偵字第187號卷第69頁可憑,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