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768,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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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6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天義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4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劉有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劉有德律師」之記載,因劉有德律師係於本院判決後之上訴期間內,方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指定為被告何天義之上訴審即二審程序辯護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顯有誤載,應以一審程序中被告委任之周復興律師為辯護人,茲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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