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956,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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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昌
上列被告因禁戒處分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三點關於「監護處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禁戒處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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