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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榮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重訴字第25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榮華家中僅剩年邁雙親,及高齡96歲之祖母,需要被告照顧生活起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549號,下稱本案),經本院先後裁定自民國104 年5 月6 日起第一次執行羈押3 個月,自104 年8 月6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
然聲請人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04 年08月25日起改以另案受刑人身份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9 至17頁),是聲請人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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