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977,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承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貳點貳捌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被告袁承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2.2886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袁承希因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5、5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合計2.292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2886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5月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考,足認該透明結晶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