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07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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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政谷
受 刑 人 王彥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字第8353號、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彥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謝政谷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彥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謝政谷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且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另經通知具保人謝政谷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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