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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申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申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申政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洪申政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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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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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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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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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12.27~102.1.14 │101.12.20 │10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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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字第1995號 │103年度偵字第1236號 │103年度偵字第1236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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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80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808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8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3.28 │104.6.10 │104.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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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80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808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808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3.28 │104.7.13 │104.7.13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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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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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4369號 │104年度執字第10650號(│104年度執字第10650號(│
│ │ │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7月) │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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