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17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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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13 號、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為零點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21時7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查獲張家欣(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扣之編號000000000 號檢體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顯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5 月1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張家欣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可按(見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卷第33頁)。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粉末2 包(驗餘淨重為0.57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附卷足證(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卷第16頁)。

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為0.57公克)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齡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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