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21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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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文志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字第25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文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8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5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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