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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正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呂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7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從而,經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呂正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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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得易│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刑處分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6月3日上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4經│
│ │防制條例│5月 │午9時35分許採 │103年度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金、得易│本院以104 │
│ │(施用第│ │尿回溯96小時內│毒偵字第│207號 │207號 │服社會勞│年度聲字第│
│ │二級毒品│ │之某時 │2294號 ├────────┼────────┤動 │2051號裁定│
│ │) │ │ │ │103年12月15日 │104年1月5日 │ │應執行有期│
│ │ │ │ │ │ │ │ │徒刑2年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6月17日上│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4經│
│ │防制條例│6月 │午10時5分許採 │103年度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金、得易│本院以104 │
│ │(施用第│ │尿回溯96小時內│毒偵字第│207號 │207號 │服社會勞│年度聲字第│
│ │二級毒品│ │之某時 │2294號 ├────────┼────────┤動 │2051號裁定│
│ │) │ │ │ │103年12月15日 │104年1月5日 │ │應執行有期│
│ │ │ │ │ │ │ │ │徒刑2年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1月26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編號1至4經│
│ │防制條例│10月 │ │103年度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罰金、不│本院以104 │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43號 │43號 │得易服社│年度聲字第│
│ │一級毒品│ │ │2818號 ├────────┼────────┤會勞動 │2051號裁定│
│ │) │ │ │ │104年2月12日 │104年2月12日 │ │應執行有期│
│ │ │ │ │ │ │(協商判決) │ │徒刑2年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1月25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4經│
│ │防制條例│6月 │ │103年度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金、得易│本院以104 │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43號 │43號 │服社會勞│年度聲字第│
│ │二級毒品│ │ │2818號 ├────────┼────────┤動 │2051號裁定│
│ │) │ │ │ │104年2月12日 │104年2月12日 │ │應執行有期│
│ │ │ │ │ │ │(協商判決) │ │徒刑2年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2月26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 │
│ │防制條例│10月 │ │104年度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罰金、不│ │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498號 │498號 │得易服社│ │
│ │一級毒品│ │ │718號 ├────────┼────────┤會勞動 │ │
│ │) │ │ │ │104年6月18日 │104年7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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