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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泉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11434 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泉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泉寶因犯竊盜罪等,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共3罪(其中編號1至編號2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95 號刑事簡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已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書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一併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同此),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張泉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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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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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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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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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3日 │104年1月3日 │104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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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北地檢104年度偵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度案號 │字第1868號 │字第1868號 │字第10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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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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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495號│104年度簡字第495號│104年度豐簡字第284│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3月16日 │104年3月16日 │104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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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495號│104年度簡字第495號│104年度豐簡字第284│
│ │ │ │ │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日│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21日 │104年7月27日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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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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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檢104年度執 │臺北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
│ 備 註 │字第3589號(編號1 │字第3589號(編號1 │字第11434號 │
│ │至2定應執行刑為有 │至2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9月,已執行 │期徒刑9月,已執行 │ │
│ │完畢) │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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