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29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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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雅芬
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執聲字第2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雅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雅芬前因毒品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及4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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