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29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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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文
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2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志文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8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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